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汝南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7民初3236号
原告:汝南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宿鸭湖街道西城大道与蔡州大道西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68923792Q。
法定代表人:陈永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鸾州大道与伏牛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37402741K。
法定代表人:冯保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汝南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汝南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永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