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4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成君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37402741K。
法定代表人冯保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方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63727617F。
法定代表人平校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9265.94元,本院已予以扣划。
3、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查封,因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未能实际控制,未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证5个,因该林权证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未处置。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席留栓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新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