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汝州市供电公司;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8551号 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供电公司,住所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负责人:殷某。 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供电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6元,由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