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8551号
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供电公司,住所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负责人:殷某。
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供电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6元,由原告漯河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