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104执异71号 案外人:张某,男,汉族,1992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漯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办理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漯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某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请求依法解除(2024)豫1104执恢244号案件对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珠江路与燕山南路交叉口尚东华府l0号楼一单元601号房屋的查封、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8年2月21日与漯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相关购房材料,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珠江路与燕山南路交叉口尚东华府(又名伟业世纪城)l0号楼一单元6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依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949l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某乙公司于2020年5月左右将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异议人居住至今,但案涉房屋某乙公司一直未向异议人办理备案登记,异议人也多次向某乙公司主张权利,并且向信访部门、住建部门投诉,后2025年4月初异议人无奈诉至召陵区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知,上述房屋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查封申请人系漯河某甲公司。异议人认为上述房屋是其所有,异议人与开发商某乙公司于法院查封之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手续,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备案登记、过户登记。现由于开发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导致上述房屋被查封,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份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2年9月份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2年10月份支付工程款58万元,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承诺如有违约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按照欠款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0元,由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协议经本院确认后,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豫1104民初18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将某乙公司名下的位于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伟业世纪城10幢601号不动产予以查封。 另查明,案外人张某诉漯河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审理,于2025年7月9日作出(2025)豫110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之间就尚东华府项目10号楼1单元6层6O1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漯河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2O18年2月21日,异议人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尚东华府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异议人购买案涉房屋尚东华府项目10号楼1单元6层601户,异议人并提交了缴纳房款收款收据,提交水电费缴纳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入住、占有该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也是因为某乙公司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因此,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和本院(2025)豫110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内容,异议人张某对案涉房屋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够阻止本院对该案涉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张某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伟业世纪城10幢1单元601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