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04民初4974号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西段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依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天桥街道办事处办公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依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依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款抵购房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位于漯河市召陵区××路××路××期项目22#楼1328、1330、2911、2912、2913、2914、2915、2916、2917、2918、2919、2920、2921、2922、2923、3026、3027、3028、3029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协助原告将19套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漯河依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2020年5月5日、2021年7月28日、2022年7月15日分别签订了漯河***悦府解放路临时用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漯河***悦府项目17号楼商业增容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均履行了施工义务。因被告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协商,202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款抵购房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将22#楼1328、1330、2911、2912、2913、2914、2915、2916、2917、2918、2919、2920、2921、2922、2923、3026、3027、3028、3029房产交付原告,以抵扣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相关交付手续,并对上述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后续被告公司迟迟未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款抵购房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已由被告抵偿给原告,且已交付原告占有使用至今,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公司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依林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公司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2020年5月5日、2021年7月28日、2022年7月15日分别签订了《漯河***悦府解放路临时用电工程合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漯河***悦府项目17#楼商业增容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原、被告于2023年7月13日、2023年9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款抵购房款协议》,约定被告将漯河君悦府项目××号楼××、1330、2911、2912、2913、2914、2915、2916、2917、2918、2919、2920、2921、2922、2923、3026、3027、3028、3029房产交付原告,以抵扣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相关交付手续,并对上述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
经漯河依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上述19套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查询当事人所主张确权的财产的权属状况,如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悦府二期项目22#楼1328、1330、2911、2912、2913、2914、2915、2916、2917、2918、2919、2920、2921、2922、2923、3026、3027、3028、3029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上述19套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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