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天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771号
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智全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学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天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漯河汇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