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SourceURL:file:///home/kffy/桌面/WPS文字文档.wps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集英街中段龙城锦绣花园C-0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四方主体签订《开尉路道路改建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四方协议》履行引起的纠纷,非开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某公司两方主体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四方协议》对各主体的地位和相互配合义务有明确约定,对于付款条件成就是否,应结合合同体系解释和各方配合义务的完成确定。一审对施工内容和费用未予查明,对各主体义务的履行情况未予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