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隆建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商初字第770号 原告***,××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住所地山**省金乡县城金司路**段**侧侧。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