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

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商城县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华隆建设有限公司,住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4180N。
被执行人商城县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商城县鲇鱼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6189817X3。
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城县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小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