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执异3号
异议人:光山县**铺镇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陈江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先江,该镇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光山县。
被申请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凤永,男,汉族,住光山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张凤永、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铺镇人民政府对本院做出的(2020)豫1522执1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豫1522执1283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0)豫1522执异63号裁定书,后异议人**铺镇人民镇府不服申请复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执复1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裁定书;二、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128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该事项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已生效的(2020)豫15执复12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裁定书以及(2020)豫1522执128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失去效力,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应当依法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陈霖
审判员 房岩
审判员 陈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