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宝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B座13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776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宝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1民初2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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