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异16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其新,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任好雄,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下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武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郑州七里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曹乡七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康运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栈北街31号北2单元3层北户。
法定代表人:张均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平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塔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山,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卫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东区东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房,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郑州市向阳中年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原郑州市向阳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武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王其新与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其新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其新称,其与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安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贵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460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调取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工商信息、验资报告显示,股东郑州七里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里河实业公司)、郑州市管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管城建筑公司)、郑州市平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建筑安装公司)、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建筑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卫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回族环卫公司)、郑州市向阳中年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老年服务公司)、郑州市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建设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账号:88×××63)以现金足额缴纳出资,河南久远会计事务所出具了相应验资报告。经法院向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查询管城建筑安装公司账号88×××63的存款、流水等情况,该行反馈:“该客户未在我行开户,不存在”。因此上述工商信息显示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均是虚假的。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七里河实业公司、管城建筑公司、平原建筑安装公司、商城建筑公司、回族环卫公司、向阳老年服务公司、金星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王其新提交了管城建筑安装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久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久远内验字(2002)第156号管城建筑安装公司验资报告、(2019)冀04执460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王其新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安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其新工程款1086945.76元;二、驳回原告王其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王其新向武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长期未执结,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460号。执行过程中,王其新申请追加第三人七里河实业公司、管城建筑公司、平原建筑安装公司、商城建筑公司、回族环卫公司、向阳老年服务公司、金星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形成本案。
另查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河南久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久远内验字(2002)第156号验资报告中载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系由股东七里河实业公司、管城建筑公司、平原建筑安装公司、商城建筑公司、回族环卫公司、向阳老年服务公司、金星建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5万元,其中七里河实业公司出资900万元,管城建筑公司出资35万元,平原建筑安装公司出资100万元,商城建筑公司出资400万元,回族环卫公司出资220万元,向阳老年服务公司出资200万元,金星建设公司出资150万元,截止2002年5月24日止,上述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均缴存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88×××63账号上”。
又查明,2004年3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04)42号关于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迁址更名开业的批复载明:“一、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迁至郑州市。二、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迁址更名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同意该支行开业。三、该支行迁址后,其原址不得保留金融业务。……”。
再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发出(2019)冀04执460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对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名下账号为88×××63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该行在查询回执上载明:“该客户未在我行开户,不存在”。2020年1月7日,本院又向该行发出(2019)冀04执异168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对2002年5月24日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名下账号为88×××63的现金缴款单情况进行查询,该行在查询回执上载明:“2002年5月24日现金缴款单未找到,该账户未在我行开户,该账号不存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河南久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久远内验字(2002)第156号验资报告中载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股东七里河实业公司出资900万元,管城建筑公司出资35万元,平原建筑安装公司出资100万元,商城建筑公司出资400万元,回族环卫公司出资220万元,向阳老年服务公司出资200万元,金星建设公司出资150万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缴存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支行88×××63账号上,但是经本院向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郑花路支行(原文化路支行)查询,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并未在该行开户,88×××63账号不存在,足以证明管城建筑安装公司上述股东均未缴纳出资,故申请人王其新所提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股东均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郑州七里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市平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卫建设工程公司、郑州市向阳中年老年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13)武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900万元、35万元、100万元、400万元、2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海明
审判员 董果芳
审判员 王树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