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920号
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楼****。
法定代表人:殷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女,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凯。
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郑州金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雯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