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555号
原告:郑州市织袜厂,注册号荥工商企4101831200404-1/1,住所荥阳七零一站东。
法定代表人:时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波军,男,汉族,1950年5月5日生,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15188L,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
法定代表人:朱留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娟,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生,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卿,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织袜厂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织袜厂撤诉。
审判员 闫国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