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82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生与被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3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补充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兴业公司在未支付***的劳务费用内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兴业公司承包了荥阳市三公路万业金城国际项目的部分劳务。2014年原告跟随***在该工地从事打地坪工作。2016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欠原告劳务工资70000元,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故诉请依法处理。
***辩称,***从***、***手中承包该工地,双方虽于2017年1月23日进行结算,但二人只给付***部分款项,并未付清所有款项,现***无力支付。
兴业公司辩称,1.兴业公司将万业金城国际项目的劳务发包给郑州正龙劳务有限公司,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兴业公司从未将万业金城国际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被告***,也与*永生无任何法律关系,兴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永生提供的欠条没有兴业公司的签名和兴业公司的授权,兴业公司不应承担还款义务。3.*永生与***的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兴业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据此要求兴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应采信。4.本案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结欠*永生劳务工资7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出具的结算条、双方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要求***支付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永生要求***支付工资款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在结算单中虽注明“此款待工地结账付款后再支付”,但该约定并未载明结账付款额度,涉案争议款项系劳务工资款,应优先给付,结合***在出具本案结算单后与涉案工地发包方进行结算且已收到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对***的答辩意见不采纳。*永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兴业公司与***之间发生工程承包关系,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7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负担38元,***负担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楚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