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63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桥楼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荥阳市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荥阳市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8311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