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6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桥楼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荥阳市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07.58元,现已扣划作为执行费转至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前往被执行人河南海岸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002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到达该地后,为找到被执行人。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07.58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