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3民初631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69号恒生科技园A区2号楼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世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0094.54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起,***经**及世涛公司介绍,为各项工程提供劳务,日工资180元/天,按月结算,实际半年支付一次。郑铁公司承建的位于洛阳市东环路向北打通工程,施工中破坏了市政污水管道,维修阶段**组织***与其他工人一起对污水管道进行维修。2021年10月23日,***在地下作业更换污水管道时,因上方土块塌方将***埋压,造成***腰4椎体爆裂、腰3、4、5横突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骶骨骨折等损伤。事故发生后,***住院47天,期间手术治疗花费较大。***多次与郑铁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沟通,其提出赔偿需要***与**共同确认具体数额,但***与**协商一年之久,均未达成赔偿合意。***系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披露项目系郑铁公司负责施工,并承诺如世涛公司对***没有赔偿义务或赔偿能力,***愿意承担***合法合理的诉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世涛公司辩称,1.世涛公司和***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诉状中称世涛公司介绍***为各项工程提供劳务,日工资180元等情况,世涛公司不认可,世涛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个人,也从没有给***介绍工程劳务和支付劳务费。2.本次***受伤的工地与世涛公司无关,世涛公司并没有承包该项目劳务,根据世涛公司了解,**与郑铁公司的经理***熟悉,***工地需要零工,**就介绍**去工地干零工,**又带着***等人去工地干活,具体干活的内容也是**与***联系,**并不是世涛公司员工,**介绍**干活系个人行为,并非世涛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3.请求驳回对世涛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和***不熟悉,双方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事情具体经过是:郑铁公司的经理***因项目工地需要临工就联系**,**就介绍**去工地,**具体怎么跟***谈的,**不知情,后来**就带人开始在工地上干活;2021年10月23日,**给**发微信及打电话说有两个工人受伤,已经送去医院,项目部没钱,**自己也没有钱,**当天就给**转了3000元,让他先救人;10月24日,**到医院后,得知需要手术,就联系***,***说项目部也没有钱,让**先垫付,于是**就给**又转了2400元,**转给了***,后续医疗费也是**垫付的,总计45491元;***出院后,**就把垫付的医疗费清单发给***,***同意补偿5万元,后来**多次与***、***沟通,未达成一致。2.**介绍**去项目工地干活系个人行为,与世涛公司无关,**垫付医疗费,也与世涛公司无关。3.**认为项目部是用工主体,***给项目部干活,受项目部管理和指示,项目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铁公司辩称,1.郑铁公司仅与世涛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与***之间无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郑铁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郑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3.误工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4.郑铁公司未与**有过支付劳务费用或工程款的情况。5.**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长期以来的合作,**均作为世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辩称,***只认识**,不认识***,劳务费也只对**,***与***之间没有劳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 1.世涛公司原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后于2023年6月28日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90%)、***(10%)。世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世涛公司与郑铁公司之间四个《劳务分包合同》:洛阳市洛常路项目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4月9日、结束时间2021年10月2日;洛阳市开元西路下穿郑西高铁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8月20日、结束时间2022年2月20日;洛阳市东环路向北(中州东路至瀍涧大道段)打通工程与陇海铁路交叉涉铁工程及上跨中车机车专用线立交涉铁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11月12日、结束时间2020年12月27日;洛阳市瀛洲路打通及配套管网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7月9日、结束时间2019年9月6日。世涛公司签约代理人均为**。 ***称其是郑铁公司的员工,郑铁公司予以认可。 2.***申请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称:**自2021年7月开始在**介绍的工地上干活,工资每天180元,半年发一次,有代班班长**、***一起干活;修的污水管道是通号公司瀍涧大道项目部在建高架桥时破坏了旁边的污水管道,项目部负责维修,不清楚项目部和**之间什么关系,**组织**和***下去维修;2021年10月23日,维修洛阳市***(石油路附近)的地下污水管道时钩机将水泥管道破开,后***和**下去查看是否堵住时发生塌方,土块将***和**埋了,砸伤比较严重,工地上姓张的技术员送去抢救。 **申请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称:**与**系伙计关系,有活了**让**去干活;**与***是起打工干活的,一天180元,钱是**给**,**再给***发,**也干活,一天是280元;***受伤的工地**领着**、***干活,听现场姓张的技术员指挥。 郑铁公司称证人所称的张姓技术员是郑铁公司项目上的人员,因世涛公司承揽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所以日常接受现场技术员管理。 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向***发送有《**大道项目修复零**瀍涧大道基坑管道零工》表,表上载明的有**大道***瀍涧大道费用,瀍涧大道费用包括有出工121个计36300元、医药费43356.8元。世涛公司称***受伤的工地属临时性劳务,世涛公司与郑铁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称以上医药费系***的医疗费用,**大道工程是世涛公司干的,瀍涧大道工程与世涛公司无关,是写到一块了。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称“我礼拜四给谢经理联系过了,他让你给协商好的报上去”、“以前协商那个我没存,你存没,好像算的不到五万”;**称“回头去公司找下,应该有。到时候我给他。”、“之前都说过,他们要找个小合同走账拿出来给你。今年一年他们都没开工”、“这事情早都说过了,只不过他们现在没钱,如果有钱早解决完了,替他垫那么多,他还没给一分钱”;***称“石总意思是报上去,让他承认他解决,咱都不怕了,现在害怕人家扯皮”。 4.2023年8月11日,***向***出具《担保证明》,载明:“本人***,身份工作号612727198706××××,自愿作为***施工瀍涧大道污水管期间受伤与洛阳世涛法律纠纷的担保人,如若世涛公司认为其对***没有赔偿义务或其没有赔偿能力,我愿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 5.***受伤当日被送至科大二附院治疗,诊断为:腰4椎体爆裂骨折;腰3、腰4、腰5横突骨折;骶骨骨折;腰椎间盘突出;肋骨骨折;肺挫伤;左肾囊肿;左肾结石。***于2021年12月9日出院,共住院47天,期间花费医疗费44997.80元。该费用其中500元由***支付,其余由**垫付。 6.***向本院申请对其残疾等级及出院后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脊柱损伤残疾等级为九级;***出院后误工期为140日,护理期为40日,营养期为40日,护理人数一人。***支出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847元。 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石沟村村委会出具证明:***,1940年1月26日出生,共生有二子一女,即长子***、次子***、长女***。***欲证明***为其被扶养人。 本院认为,关于***向哪方提供劳务问题。首先,案涉的瀍涧大道污水管道由郑铁公司负责维修,其公司员工***联系**,**叫***干活;其次,**为世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案涉瀍涧大道污水管道维修费用其以世涛公司名义向郑铁公司主张;第三,事发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显示世涛公司。根据以上理由,本院认定***维修瀍涧大道污水管道施工系受世涛公司雇佣,世涛公司属于接受劳务一方,***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郑铁公司与世涛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关于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到污水管道查看是否堵塞时,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相应的危险但出于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而世涛公司在***查看管道时,对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境未进行详细了解,对作业工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对***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为世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世涛公司责任比例为30%、70%。***向***出具《担保证明》,该担保系附条件的担保承诺,所附条件为世涛公司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或客观上无赔偿能力,本案中世涛公司答辩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所附条件成就,***应与世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的损失认定问题。***的主张的损失有:1.营养费1740元,根据***的住院天数47天以及鉴定认定的出院后营养期40天,按每天20元标准,认定为1740元;2.护理费9924.96元,根据***的住院天数47天以及鉴定认定的出院后护理期40天,按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工资标准,予以认定;3.误工费33660元,***无固定工作,有零工干时有收入,无零工干时无收入,其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结合住院天数及鉴定认定的出院后误工期,认定为21334.39元;5.残疾赔偿金153934.08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42565.5元,根据伤残等级并结合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残疾赔偿金为153934.80元,根据伤残等级、被扶养人年龄、扶养人人数以及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认定为8513.10元;6.交通费470元,根据住院情况,本院予以认定;7.鉴定费2747元,有相关票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的各项损失共计198664.25元,***公司、***共同赔偿139064.98元。***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7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共计139064.98元 二、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负担395元,洛阳世涛机械建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