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002号
原告:上海印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印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印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