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69号
申请人: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清河乡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4Y03F5A。
法定代表人:王保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15T。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申请人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93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