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光山县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合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3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弦山办事处弦山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0600123109。
法定代表人:王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合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50号23号楼16楼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34537D。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15T。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芳,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山县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合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畅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生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生,被上诉人合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威、被上诉人郑铁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光山县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闫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