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402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5元(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