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桥华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161号
申请人:中桥华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装备制造工业园区2号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XAUJ7L。
法定代表人:焦国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15T。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桥华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中桥华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41×××99)的存款1030847.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41×××99)的存款1030847.9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桥华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