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01民初191号
原告: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清河乡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原告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5月30日,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4元,由原告南阳晨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远
代理书记员  杨若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