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错列、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