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4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城南新区防讯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河公司申请再审称:江河公司提交了***书写的借据原件3份。根据法律规定,借据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原审将“借款”认定为“应付款”,认为系付款性质的借据,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双方起诉和答辩观点均相矛盾,没有任何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河公司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款项系按照施工协议约定,江河公司依据***的施工进度以借支形式给付的工程款,且双方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江河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江河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关波
审判员***
审判员*国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