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错列、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钢
审判员*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