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2执1310号之五 申请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光山县淮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已履行全部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光山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48101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