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4313号
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170518232Q,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守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殿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丽,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万,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4520H,住所地:登封市少林景区游客中心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2273909T。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扣除原告工程量石方11340mP、土方3933mP,价值912661.56元偿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属于重复诉讼,因为扣除的工程量鉴定报告书中就没有这个量及价款,法院判决书中也没有扣除的工程量及价款。原告在开庭备录149页中声明在先,因原告工程结束交给被告两年未得到一分钱工程款,急需兑付农民工工资,无奈作出声明,保留扣除四项工程量的声明诉讼权。因为两被告就没有按法院的委托、原告的申请及法院的质证工程量签证单鉴定,两被告直接扣除35%虚方系数,抛开法院委托范围,法院应查清事实,让原告讨回无故违法扣除的血汗工程量。港中旅作为国企应自觉兑付,不能占登封老百姓的血汗工程量。二、2019年登封市一审法院审理(2019)豫0185民初2384号案件过程中,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作为鉴定单位,听信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分公司)未经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立公司)知道,抛开法院、原告、被告共同签订认可的工程量,两被告恶意扣除万立公司工程量,两被告应承担扣除原告工程量及价款。三、2019年9月23日,登封市法院开庭时原告已声明,鉴定单位听信被告意愿扣除原告工程量:次坚石10640m、三类土1748m、207国道旁次坚石700m、三类土2185mP。对此四项被恶意克扣工程量,原告根本不知道。法庭质证时,原告质问鉴定单位,答复是:听信被告单方资料。对此四项被扣减工程量原告坚决不予认可。法院应按原告、被告双方实际签证计算,若牵连造价没法计算,应保留原告对以上被扣除四项工程量的诉讼权利。因工程已经移交一年多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急需兑付农民工工资,所以尊重鉴定报告中的价格,法院应保留原告今后对被告扣除工程量的诉讼权利。四、其他六项工程量,鉴定单位是根据现场实际机械型号、依据2016定额作出的造价,虽说仍低于市场价,但原告也能接受。原告尊重鉴定报告中使用的定额子目及单价,鉴定工程造价6432992.61元。原告向法院提交6份工程量签证单,万立公司、港中旅分公司及港中旅出资雇佣的监理单位、设计院、嵩山公安分局五家签定的所有工程量签证单没有一个字显示是虚方,均为3吨铲车推平碾压。华明公司作为鉴定单位再次克扣,按35%扣除虚方,完全听信港中旅分公司,原告始终都不答应。五、原告向法院提交3份证据:1、原告鉴定申请;2、法院的委托书,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原告、被告进行当庭质证过,所有工程量均为3吨铲车推平碾压。3、鉴定初稿华明公司按法院委托范围工程量没有扣除,正规意见稿华明公司单方听信港中旅分公司,给万立公司工程量按35%的虚方打折,万立公司根本不知道。因为万立公司已经将工程移交给港中旅分公司近两年,农民工一分未得,急需兑付农民工工资,特此在开庭过程中第149页声明保留扣除的工程量诉讼权。两被告这样的克扣与剥削在全国甚至全世界所有工程行业都少见,这样的扣除令人发指,实属罕见,更不能让万立公司接受。港中旅分公司必须依法兑付扣除的工程量款项,按华明公司做出的鉴定定额版本单价给原告支付。华明公司作为鉴定单位,抛开原告、被告、监理单位、设计院、公安分局签证的压实工程量、法院质证过的压实工程量,在正规意见稿中突然扣掉35%,作为一个鉴定工程师,范某应付法律责任,严重违背原告被告的签字证据、法院的委托范围,以鉴定工程师权力玩儿戏,做违法的事,法院根据证据查清后,请务必严惩。六、鉴定报告中的价格是按港中旅分公司、万立公司之前签定的结算定额子目做出的单价,单价合法有效。但是扣除的10640m。次坚石、三类土1748m’、国道旁边次坚石700m'、三类土2185m工程量,根据鉴定单价,价值912661.56元。七、原告更不能接受的是,鉴定单位到港中旅分公司工地现场查看时,法院、原告、被告在场,鉴定人范某亲手摸着原告挖的次坚石断面方2000m,也就是嵩山坚石也减掉35%的虚数扣除了700m,这样丧失天地良心。原告始终憋着火,无法忍让。附:范某手摸断面方照片两张。八、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里边也没有包含所扣除的方量及价格。所以原告声明在先,不属于重复诉讼,要回扣除的血汗钱,血汗工程量实属应该,港中旅分公司不应该占登封老百姓的血汗工程量,法院应予支持。附:1、法院开庭质证过的工程量鉴定委托书,华明公司作出的鉴定价格乘以扣除的工程量,换算出的措施费、规费、税金计算价格表一份。2、2019年9月23日下午开庭笔录第149页声明一份。3、华明公司征求意见稿一份(没有扣除工程量)。4、华明公司鉴定意见书(未经原告同意扣除了部分工程量)。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扣除的工程量结合鉴定价计算出912661.56元,依法判处被告偿还,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9年4月24日,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豫0185民初2384号判决,判令被告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432992.61元。被告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2月1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01民终247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本院2019年10月18日(2019)豫0185民初2384号案件已经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原告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可以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和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而原告提起本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豫0185民初2384号案件中,依法委托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工程增加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据该公司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该公司受托作出司法鉴定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告起诉该公司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西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