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毕昇园9号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067591095L。
法定代表人:刘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70081853。
法定代表人:彭奇,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基正,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虽然有管辖协议的约定,但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0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樊利双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