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6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再审申请人***兄弟。
法定代理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再审申请人***兄弟。
法定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再审申请人***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振兴北路20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269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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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