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机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白杜南岙村。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