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某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2民初153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1.20元,减半收取计180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