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2民初153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1.20元,减半收取计180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