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02民初55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宏祥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六二六街生资市场820室。
法定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去西坞街道白杜南岙村。
法定代表人:杨毅,经理。
被告:***,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宏祥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宏祥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宏祥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5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宏祥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