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281民初353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河南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璞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