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4民初331号 原告:***,系***妻子。 原告:***,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 原告:***,系***父亲。 原告:***,女,193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系***母亲。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女儿。(特别授权) 原告:***,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系***女儿。 被告:***。 被告: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