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1580号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M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