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1580号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M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