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1578号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文化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1JM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红花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3JY00J0J。
经营者:***。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红花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计1655.5元,由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长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