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皇庭商务宾馆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812民初2081号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文化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1JM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皇庭商务宾馆,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南路演武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3DR2D50R。 经营者:***,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演武厅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12ME044205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用集团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皇庭商务宾馆(以下简称皇庭宾馆)、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义村村委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公用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庭宾馆的经营者***,新义村村委会主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公用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规用热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违规用热造成的各项损失259887.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损失数额变更为253040.45元;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前期检查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违规用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应立即停止违规用热行为。但在2022年1月的例行检查中,原告发现被告依然存在违规用热情况,且经通知仍拒不改正。经原告初步测算,被告违规用热行为造成原告各项损失253040.4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六百五十五条、六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皇庭宾馆辩称,皇庭宾馆的经营者为***,宾馆所使用房屋系从新义村村委会租赁,租赁前已开通了供热系统并办理了供热缴费卡,户名为新义村村委会。自租赁以来,皇庭宾馆一直以新义村村委会的名义按时缴纳供热费用。2020年11月,原告向皇庭宾馆告知宾馆的实际供热面积与缴费面积不符,并中断了供热服务。***在2021年度缴纳热力费用时被拒收,经与原告交涉未果,皇庭宾馆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义村村委会辩称,新义村村委会于2012年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在此开办了皇庭宾馆,在出租房屋之前,新义村村委会即取得了供热部门的供热许可并颁发了供热缴费卡,双方协商后确定了计费标准和供热面积。现山东公用集团公司接管供热服务后,对缴费供热面积与实际供热面积提出质疑,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新义村村委会同意从现在开始按实际供热面积由皇庭宾馆支付取暖费用,不同意补交以前年度多出面积的欠付费用和开口费用。 经审理查明,皇庭宾馆供热开户登记的面积为558.96平方米,用户名称为:新义村村委会。经现场测量,其实际供热面积为2037平方米。原告自2017年开始接管该片区的供热运营工作,皇庭宾馆在2017年—2020年期间四个供热季均是按面积558.96平方米,每平方米26元缴纳的供热费用。原告在2021年1月例行检查中发现皇庭宾馆的开户供热面积与实际供热面积不符,相差1478.04平方米,原告遂要求被告补交多出面积的开口费(配套费)53209.14元(1478.04平方米×36元/平方米)、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热力费153716.16元(1478.04平方米×26元/平方米×4)及滞纳金46114.85元(153716.16×30%),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21年供热结束后关闭了向皇庭宾馆供热的阀门,停止了供热服务。2022年7月26日,原告以被告皇庭宾馆存在违规用热行为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规用热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违规用热造成的各项损失253040.45元。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新义村村委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判令被告皇庭宾馆停止违规用热行为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共计253040.45元。 另查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皇庭宾馆所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新义村村委会,自2012年起,新义村村委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并由***在此经营皇庭宾馆至今。在2017年之前,涉案房屋片区的供热工作由济宁市兖州区热力服务中心负责,其按供热开户面积558.96平方米,每平方米26元向皇庭宾馆收取供热费用。自2017年起,该片区的供热运营工作交由山东公用集团公司负责,山东公用集团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也是按照原来登记的供热开户面积558.96平方米,每平方米26元的单价收取的供热费用。 还查明,《济宁市用热管理办法》规定:用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济宁市兖州区关于征收热力配套费的文件规定,热力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征收,用于供热公司管网的配套建设,兖州区范围内执行的非居民用户的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元。皇庭宾馆仅按规定缴纳了558.96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供用热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支付用热费用,用热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热,造成供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原告自2017年起即接管了皇庭宾馆所在片区的供热服务,原告与皇庭宾馆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皇庭宾馆应当按照实际供热的房屋建筑面积2037平方米向原告缴纳供热费用,而被告在2017年至2020年四个年度采暖期内均是按供热面积558.96平方米缴纳的供热费用,显属不妥,且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皇庭宾馆补交实际供热面积超出开户登记面积达1478.04平方米的开户配套费53209.14元及2017年至2020年期间超出的供热面积部分的供热费153716.1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滞纳金,考虑到被告皇庭宾馆欠付热力费的原因系由于双方在原始开户登记时的过失造成的,并非被告故意少缴,故原告要求被告皇庭宾馆支付滞纳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义村村委会虽为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实际用热人为皇庭宾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新义村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五条、第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皇庭商务宾馆偿付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开户配套费53209.14元、供热费153716.16元,两项费用共计20692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9元,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397元,济宁市兖州区皇庭商务宾馆负担2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