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2民初1724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1号商业商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925765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文化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1JM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宁科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街道置城国际C座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94FC92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公用集团济宁兖州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科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2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正大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