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22民初403号
原告:阿巴嘎旗某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哈某某,职务:局长。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阿巴嘎旗某某局诉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阿巴嘎旗某某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属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巴嘎旗某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由原告阿巴嘎旗某某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