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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郝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166号 原告:苗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政,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河南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河南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因原告需核实被告身份是否适格及欠款金额,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撤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