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16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郝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河南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河南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因原告需核实被告身份是否适格及欠款金额,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