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东街东北内环路,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
被告:***,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苗寨镇文寨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4********。
被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0955F。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