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5316号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九组。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622.01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622.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