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438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李吴港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