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438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李吴港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