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与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921号
原告: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长垣市芦岗乡孟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丙彦,任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68404Q。
委托代理人:王记增,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长垣市,系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徐营镇李吴巷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83686939。
委托代理人:王**星,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长垣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