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998号
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获嘉县徐营镇李吴巷村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86686939。
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蒋丙彦,任乡长。
住所地:长垣市芦岗乡孟马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68404Q。
委托代理人王记增,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长垣市。
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长垣市芦岗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提起诉讼,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爱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