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垣县芦岗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846号
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83686939。
住所:获嘉县徐营镇李吴巷村1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芦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丙彦,任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68404Q。
住所:长垣市芦岗乡孟马路3号。
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垣县芦岗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