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981、1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鑫顺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鑫顺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92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鑫顺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鑫顺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鑫顺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